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区别
手续繁琐程度不同、性质不同、补偿所占合同金额不同等。
1、手续繁琐程度不同
履约保函手续繁琐;履约保证金手续较简单。在履约保函中根据合同条款或双方约定(更是银行的要求)都有一个明确的有效期限年月日,到了这一天,钱就会自动从银行获得自由,并不需要买方同意或不同意。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
2、性质不同
履约保函是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履约保证金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现金保证。履约保函是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银行金融机构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保证承诺。履约保证金比较简单,直接交钱给买方或者你上面说的什么交易中心。
3、补偿所占合同金额不同
履约保函中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5%~10%的款项;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履约保函是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5%~10%的款项。
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有哪些的区别
履约保证金是双方协商的一种保证形式,一般情况下缴纳保证金的一方违约的,另一方不退还保证金,而对于接受保证金一方的要根据合同的其余约定来决定违约责任。定金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保证形式,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分析
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当事人可以设定履约保证金,以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与履约保证金比较相似,都是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形式。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一、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无效。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二、运行规则不同。定金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约束了合同双方的履行行为。履约保证金而用来约束合同给付一方的履约行为,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其惩罚性质,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具体分析。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定金,但它只单方面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对招标人提供合理保护,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履约保证金。如果合同顺利履行完毕,招标人必须返还中标人。如果中标人违约,将丧失收回的权利,履约保证金作为招标方损失的补偿。履约保证金具有单向性,是中标承建商单向提交的一种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区别有:资金来源不同。约束的目的不同。保证金的比例和返还时间不同。履约保证金是招标活动中,中标人为确保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提供的金钱保证。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鹏仔微信 15129739599 鹏仔QQ344225443 鹏仔前端 pjxi.com 共享博客 sharedb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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