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和战士有什么区别?
在军队的编制体制中,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一般士兵,而是士兵中的骨干,是介于兵与军官之间的一个阶层。
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水平的提高,武器装备的不断发展,操作、维护和保养武器装备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义务兵役制度已不能适应部队的需要。1978年3月,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我国兵役制度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这就是我军士官制度的雏形。1985年我军裁军百万,在这次精简整编中,中央军委决定实行士官制度,军队的部分干部职务改由志愿兵担任。1988年实行军衔制后,志愿兵改为军士长或专业军士。至此,我军士官正式诞生。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新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将义务兵服役期缩短为二年,并取消了超期服役,规定志愿兵实行分期服役制度,为士官制度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1999年全军实行士官制度改革,在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方面作了重大改革和完善。目前我军的士官军衔实行三等六级,即:士官军衔分为高级士官(六级、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四级、三级士官)、初级士官(二级、一级士官)。士官服役分为六期,最长可达30年。高级士官的生活福利待遇,可与营团职军官同等。士官退役安置,分别实行复员、转业、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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