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限号怎么处罚忘记限号是过一个路口罚一次还是怎样
忘记限号,违章代码是80039:是指“驾驶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罚款300元--每次处罚时效3小时,3小时内不重复处罚,但3小时后车辆仍处在禁行/限行区域内行驶的,将进行第二次处罚。
为积极应对当前大气环境严峻形势,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针对当前季节特点,经市政府同意,在城区范围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限行区域
北环路以南、南环路以北、107国道以西、西环路以东,不含上述道路。
2、限行时间
自2016年11月19日0时至2016年12月31日24时。
3、限行规定
(1)限行时间内,由我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2)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车辆:
(3)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4)公交车、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学校校车及电动汽车。
(5)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6)环卫、园林、道路养护、市政施工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7)外地号牌车辆。
4、在限行期间,提倡绿色出行,市区公交车辆免费乘坐。
5、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6、限行期间本市原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扩展资料
限行规定
(一)按照我市核发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号牌末位为字母的,以末位数字为准),周一至周五每天限行两个号,即: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和6的机动车周一限行、2和7的周二限行、3和8的周三限行、4和9的周四限行、5和0的周五限行。
(二)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
(三)不受限行措施限制的车辆:
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校车;
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
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含污泥运输)、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押款、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及建筑工程商砼车辆等;
5、外地号牌车辆、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6、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2011年4月10日至2012年4月10日期间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限行日,具体轮换办法如下:
1、自2011年4月10日至2011年7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
2、自2011年7月10日至2011年10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3、自2011年10月9日至2012年1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4、自2012年1月8日至2012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5、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的规定,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工作日9时至17时限行的车牌尾号按上述轮换办法执行。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限号开车的处罚,具体如下:
1、未按规定时间、道路、区域行驶的,罚款200元不记分;
2、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罚款100元记3分。
针对在外环线以内对于机动车违反尾号限行或外埠牌照机动车违反早晚高峰限行规定,3小时以内驶出限行区域记一次处罚。
驾驶证扣分新规定是什么
驾驶证扣分新规定是:
1、饮酒驾车、驾驶不符合车型的机动车、校车载人超过核载20%等一次记12分;
2、暂扣驾驶证驾车、违反信号灯驾驶等一次记6分;
3、高速路驾驶低于最低时速、尚未定期安全检查等一次记3分;
4、未按规行车、妨碍安全驾驶等一次记2分;
5、不按规使用灯光、会车、未携带驾驶证等一次记1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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