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医大杀人案凶手开过公司、事业有成,被害人亲属能要求赔偿吗?
二十八年前的一个雨夜,在南京医科大学的校园里,他将一个大四下晚自习的女生强奸之后,推入窨井中杀害。随即逍遥法外,一逃就是二十八年。
他开过公司
二十八年间,麻某钢已经从而立之年走进了知天命的年纪,不知道在他五十岁那年,有没有想过自己的“天命”会是什么。或许他以为,经常看看《圣经》,主就会宽恕他的吧。
但是他也应该知道,他杀害的是人而不是他的主。受害人的家人不会宽恕他,同样法律也不会宽恕他。
而在这二十八年间,麻某钢事业有成,家庭幸福,女儿才上了大一,自己在一家国企当司机,受到老板的赏识去过德国工作过一段时间。而此前,他还开过一家公司。
可以要求赔偿吗
经常关注刑事案件,我们肯定不乏这样的认知,如果一个人被别人家的车撞得重伤了,那么各种医疗费、误工费,杂七杂八加起来可能会有几十万。但是在类似故意杀人这样的十足恶性的刑事案件中,却鲜有赔偿现象发生,即使有也微不足道。
那诸如南医大杀人案这样的刑事案件,除了要求判处凶手死刑之外,还可以要求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吗?答案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那么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我们注意到此处强调的是“物质损失”,这就意味着,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法律是不支持索赔的。而哪些是可以索赔的“物质损失”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详细的规定。根据规定,南医大杀人案中,被害女大学生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麻某钢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只是令人愤慨的是,由于本案已经过去了二十八年,所以此时“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已经很难追溯,即便合理评估,也没有多少。那么能够索赔的主要就剩下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
为啥同类的案件赔得那么少呢
既然可以索赔,又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为什么同类的刑事案件,得到赔偿的数额那么少呢?首先,这是因为有些被告人无力赔偿。
比如当年的马加爵杀人案,杀了四个人民事赔偿不过几万块。这是因为马加爵已经成年,其父母不需要对其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而作为一个在校大学生,他自己又没有经济来源。后来的药家鑫及林森浩也都是如此。
其次,很多同类案件的受害人家属在案件审理的时候唯一的诉求就是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为此可以一分钱不要。在药家鑫杀人案中,药的父母企图赔偿20万以求得被害人家属原谅,借以留自己儿子一条活命,但对方唯一的诉求就是判处药家鑫死刑。后来死刑执行完毕以后,对方又希望他们能够赔偿这二十万,为此甚至提民事诉讼,但已然不再可能。
第三、此类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范围确实被规定的比较狭窄,比如说需要是由犯罪行为引起,而且是直接的物质损失。
而在本案中,马某钢是开过公司、事业有成并不缺钱的人,所以我们希望在其能够伏法的同时,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也能够尽可能地得到法律的维护。
马加爵在云南大学总共杀害了4位同学。最终判处死刑,具体经过如下:
马加爵在云南大学总共杀害了4位同学。首先是在2004年2月13日晚上杀害唐学李,在2月13日杀害了邵瑞杰,接着在2月15日先后杀害了杨开红和龚博,之后就从昆明火车站逃走。2004年2月23日,昆明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在云南大学学生公寓内的宿舍柜子中找到了被杀害的四位男性尸体。
马加爵为杀害同学,购买了石工锤、黑色塑料袋以及胶带纸,还制造了假身份证。2004年2月13日晚上,趁唐学李不备,马加爵用石工锤砸向唐学李,然后将其砸死藏在衣柜中,接着14日晚上,邵瑞杰上网回来,在洗脚时被马加爵用石工锤砸死。15日中午,马加爵在处理前晚留下的血迹时,杨开红来找马加爵打牌,被后者用同样手段残忍杀害。15日晚上,马加爵骗龚博去打牌,之后惨遭毒手。
据马加爵供述,自己因为和同学邵瑞杰打牌发生口角,因此怀恨在心有了杀人动机。同学龚博没有参加牌局也被杀,是因为邵瑞杰在争吵过程中对马加爵说,因为马加爵人品不好,所以龚博生日没请他,因此马加爵起了杀心,将龚博杀害。其中,唐学李与马加爵没有任何过节,就是因为那几天一直借住在马加爵的宿舍中妨碍马加爵杀人,所以第一个杀害了唐学李。同学杨开红被杀是因为去宿舍找邵瑞杰,当时马加爵正在处理杀死邵瑞杰留下的血迹,担心事情败露,所以将杨开红杀害。
其中邵瑞杰与马加爵是三年半的好友,马加爵表示邵瑞杰的话让他非常伤心,所以憎恨邵瑞杰,于是起了杀心。而杀害唐学李只是因为他恰好在宿舍,马加爵表示,如果在宿舍的是别人,他也依然会杀害,只是因为下手的机会来了。
马加爵残忍杀害四位同学,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据悉,2004年4月24日,马加爵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马加爵的意志坚决,杀人后畏罪潜逃,即使马加爵认罪态度好,但情节过于恶劣,所以不予从轻惩罚。2004年6月17日,马加爵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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