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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权和别除权的概念

乐乐2年前 (2023-12-03)阅读数 16#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财产权利

1、取回权:指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取回的权利。

2、别除权:指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已经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那么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设有担保的特定财产将会从破产财产中分立出来,单独对设定担保的债务进行偿还。

取回权和别除权的概念

什么是别出权

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涉及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与保证(人保)无关。 案例甲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该设备(担保物)属于债务人财产;(2)乙银行的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仍属于破产债权,但乙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此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即称之为别除权。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并非破产法所制设,别除权的名称乃是针对这种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点而命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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