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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权利和权能有什么不同?

桃子1年前 (2023-12-14)阅读数 8#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人权权利

民法中权利和权能有什么不同?

权利,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资格,行为与否的自由,行为的合法性 ,以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主张。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者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

权能,即为权利所具有的功能,借用物理学上的说法,就是权利能够做功的能力。是指权利内在所具有的,有益的功用和效能。权能的定义本身就决定了其具有的内在性、应然性、有益性的特点。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有什么不同?

权利是你拥有做某件事的通行正,表明你可以干那事,例如,生存是每个人天生的权利。 权力是你对别人或别人对你指使,他能 *** 不能干,或你能做他不能做。 但权利是不分等级和人的,生存权利每个人都有。

法律权利和普通权利有什么不同

公民基本权利,是一个法律术语。指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国家称为人权、公民权。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表现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

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权

2.住宅不受侵犯权

3.人格尊严权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社会经济权利

1.财产权

2.劳动权

3.劳动者休息权

4.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

5.获得物质帮助权

6.受教育权

获得救济的权利

1.申诉、控告

2.取得国家赔偿权

3.取得国家补偿权

社会生活权利

1.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2.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3.妇女儿童权利等。

公民的平等权利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普通权利,是一个学术术语。指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着重于表达这些权利的普遍性。

有一种学术观点认为:最普通的权利是人人能够做法官的权利。象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说这个人有罪,法官才能判决,否则只能宣告无罪释放。一个人是否有罪,决定权在人民或他们的代表。

最普通的权利,就是人民的最终决定权(通过全民或代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虽然未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却是法律实践活动(立法、执法)、各种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

商标权的权利范围和权利保护范围有什么不同

楼主,你好

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使用权的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是指商标注册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制止他人一定形式的商标使用行为,以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它表明商标注册人有权在自己已经注册核定的商品上独占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在超出这个范围之外的商标和商品上,就无权以注册商标的形式使用。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则超出了这个范围,不仅包括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同时还包括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核定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以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侵害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表现形式、商品交易方式的不断增多和商品流通领域的不断扩大,商标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暂停行使权利和剥夺政治权利有什么不同

政治权利是指选举与被选举权,以及出版、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而智力不健全暂停行使权利指的是民事权利,就像10岁以下儿童一样的,作出的民事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宪法权利与其他权利有什么不同

宪法权利对应的是国家权力,法律权利对应的有国家权力,也有个人权利.

人权,权益,权利三个之间有什么不同?

人权是一个文化概念

权益是一个经济概念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

平等权利与公平权利有什么不同?

我觉得平等权利是将权利分配,而公平权利是将权利规范.

总统在不同的国家有什么不同的权利和地位?

英国是君主立宪是国家。

1 议会共和制

共和制是资产阶级国家所采取的缴为普遍的政权组织形式。它通常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资产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理想形式。

(1)议会共和制:凡是 *** (内阁)由拥有多数议席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的国家,称为议会制共和国。

如:印度、德国

(2)总统共和制:凡是由总统直接领导 *** ,总统拥有最大的权力, *** 不对议会负责的国家,称为总统制共和国。

如:巴西

(3)委员会制:瑞士联邦是采取委员会制的典型,所谓委员会制,是指国家的最高行政权由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制度,亦称“合议制”。

2 总统制

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 *** 首脑,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政体形式。与内阁制相对。在总统制下,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总统只向人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有些国家虽然也设总统,但总统只是国家元首,不兼任 *** 首脑,内阁由议会产生,只对议会负责。这种情况不属总统制。

美国是实行总统制的典型,其特点是: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 *** 首脑,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的实际权力非常广泛。总统直接组织和领导 *** 。 *** 不对国会负责,只对总统个人负责。总统有权接受部长的辞职或解除其职务。内阁由总统指定的官员(通常为各部部长)组成,只是总统的集体顾问。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完全分立,权力相互制衡。议员和 *** 官员不得相互兼任,国会无倒阁权, *** 也无解散国会的权力。但国会行使立法权受总统的制约,如美国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可行使否决权,但国会再以2/3 多数通过,不经总统批准即可成为法律。总统的权力也受国会的制约,如总统对 *** 高级官员的任命要得到参议院的认可,总统和 *** 高级官员如违宪犯法,国会可提出弹劾。

3 半总统半议会制

如:法国

民法学和民法有什么不同

民法是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力与义务如何让分配的法律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主要是研究民法的法律条款为何这样规定,规定的意义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

主权与政权的区别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人权立法“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宗教和信仰自由、集会、结社。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福利的权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但是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在历史上,也曾有用实在法否定人权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权为其种族灭绝提供合法的途径。马里旦说过:“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自然法,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西塞罗曾说过:“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人权只是一个抽象的框架,一个暧昧不明的理论模式。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描绘出了千变万化的“人权”,并由此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但这并不影响人权作为一种广为接受的标准。人权的主要内容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和分类存在这很大的分歧,各种理论之间不仅有冲突也有重叠之处。所以本章节将人权的各种元素从错综复杂的理论中提取出来分列如下。基本内容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麽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自由权。"自由权"这个混合体词语不应存在,"权"已经是个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容许和禁止的条文,而"自由"(Free)是含有无限制无约束性的主观感性概念性形容词,把无限(Free)局限于规范性"权"之内是?合逻辑的表达。财产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麽,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够工作,能够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余的钱存起来留给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这都是人尊严的一部分。”财产权看似是一种物权,但其实质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尊严权。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若无尊严,那麽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尊严的价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认同,如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等。尊严权主要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互敬互爱,文明礼貌。如果一个人的尊严权被否认,就意味者人们可以肆无忌惮的羞辱,威胁,骚扰,中伤他,那显然他就失去了“作为人类”的资格,这无疑是和人权所不容的。获助权。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灾祸,人的生命权无时不刻受到威胁。在危难关头得到伙伴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在现代社会中,突发性的灾难有时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这种时候个体的获助权就需要一个强大的组织,一般是政府的倾力帮助,这是政府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公正权。人权的普适性必然的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但现实生活中,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种族、国籍等,都会不同程度将人划到不同的等级,那麽人权就变成的有限的,有条件的,甚至成为特权阶级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进阶内容人权的基本内容仅仅一种最低限的保障,在现代文明社会中,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又出现了很多对人权的扩充。人权的进阶内容一般都是基本内容的融合、扩展、深化。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文明的多样性,对于以下的人权内容和具体的实现方式还存在这不同程度的分歧。发展权。“发展权”最早是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被提出,并立即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支持。1979年,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在第34/46号决议中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发展的机会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个人的天赋权利。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内容作了全面的阐释。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从而使发展权的概念更加全面、系统。发展权在坚持个人良好发展的同时,也强调了“集体人权”这一新生概念,也就是要求各国,各民族都能平等、自由、友好的交流合作,均等的享受发展机会。发展权强烈的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际制定的国际秩序的不满以及对国际公平正义的诉求,甚至透出相当的共产主义色彩,也就很自然的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的交锋重点。民族自决权。追根溯源,民族自决权其实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马克思、恩格斯也十分赞成民族自决原则。二战之后,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多次得到确认和重申,并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民族自决权风靡一时是与资产阶级革命,以及二战以后大批受压迫的民族和国家独立自主是密不可分的。然而在国际形势大大改变的现在,民族自决权更加强调的是本民族国家自主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和生活模式,而不受外部干涉的一项集体人权。对于民族自决权是一种重要人权国际社会普遍没有异议,但对于民族自决权的限度,民族自决权与最低人权标准的之间的矛盾等,国际社会的斗争相当激烈。民族自决权被普遍用于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国家“干涉”的重要理论依据。人权的评判标准西方文明国家一般强调的人权的普适性,并利用他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甚至军事方面的优势推行自己的观点;而非西方文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强调的是对人权的保障必须建立在本国的国情(包括经济基础,国民素养,传统文化等)之上,并且强烈的反对前者的观点。尽管对于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存在很大的争议,但终归需要一个可以具体实在的判断标准来促进全人类的人权事业。在人类追寻一个统一的人权标准的道路上,没有人能够回避一个无奈的现实。由于历史,地理等诸多因素有的国家能花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去呵护宠物和家畜,但有的国家却为给儿童提供最低限度的食物,医药和教育而挣扎。不仅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天壤之别,在文化传统方面也往往是南辕北辙。这些客观的事实严重的阻碍了人类关于人权在现实层面的共识,而且历史经验表明,强制移栽的人权往往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当代英国思想家米尔恩提出了“作为最低限度标准的人权”。核心内容主要有两点,第一,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和道德规范的多様性,得到某种共同体认可的权利,没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也同様适用于其他共同体。第二,无论社会发展和道德规范存在多么大的差异,一些最低限度的人权必须得到所有共同体的一致拥护。总结起来,人权标准是最低的,所以才能成为普遍的;因为是普遍的,所以也只能是最低的。在全球化的时代,怎様通过建设性的对话来沟通和扩大人权方面的国际共识已成为了当今国际社会主要议题之一。不仅在西方文明的框架内思考人权,而且在与西方文明并驾齐驱的其它文明框架内省察人权,已形成一种“文明相容的人权观”,是缓和并逐步化解矛盾冲突的一条必由之路。尽管以《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为代表的一系列人权宣言都肯定了人权的特殊性,指出实施人权原则必须考虑国家的特性和地域特征以及不同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但是社会普遍认同人权仍应有最低限度标准,“贫穷不能做为国家恐怖和酷刑的借口。”鉴于一系列复杂的原因,人权的评判标准存在,而且还将长期存在着分歧。但人类在促进人权的伟大事业中不断沟通,不断理解,不断磨合的过程,其本身也是一种人权的促进。重要的人权文书《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由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作出的世界性宣言,对于指导和促进全人类的人权事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1950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世界人权日”。《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20周年即1968年,也被联合国定为“国际人权年”。《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这些权利和自由可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权、不受奴役和酷刑权、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无罪推定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参政权和选举权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同工同酬权、休息和定期带薪休假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和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参加文化生活权等等。《世界人权宣言》同时规定,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个人在享受权利时,应依法尊重他人的权利,并服从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虽然存在着对《世界人权宣言》的代表性和时代局限性的质疑,但其作为人类有史以来的一次人权共同宣言,被广泛认为是国际人权事业的总章程,以下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它的两个重要补充和细化。更为重要的是,这两个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法律化,并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标志着全人类的人权事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主权,1577年法国人布丹(Jean Bodin,1530~1596)首先提出国家主权概念,认为主权是国家的特殊属性,是国家内一种绝对和永久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不能转移的。在君主制国家中,君主是主权者,他享有对其臣民的最高权力。17世纪,荷兰人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创立近代国家主权学说。他认为主权就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行为不受其他权力的限制,不从属其他任何人的意志。《现代汉语词典》第1642页对主权的解释是: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根据这种权力,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对内对处政策,处理国内国际一切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中国大百科辞典(三)》之“政治学”卷第224页对主权的解释是: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基本属性。包括国内主权和国际主权。前者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至高无上性,任何其他权力不得高于或平行与它;后者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交往中的独立性和不可侵犯性。我们不难看出,两者的解释都来自格老秀斯的主权学说。到了18世纪,法国启蒙主义思想家卢梭(J.J.Rousseau,1712~1778)创立人民主权学说。他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公共意志的运用。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绝对的、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国际法确认了各国有决定其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保障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禁止其他国家以任何方式对其加以侵略和干涉,他们政治独立、领土完整、经济权益必须得到尊重。

民法中权利和权能有什么不同?

政权,《现代汉语词典》第1609页的解释是:1、政治上的统治权力,是阶级专政的工具。2、指政权机关。《中国大百科辞典(三)》之“政治学”卷第224页对政权的解释是,又称“国家政权”。通常指国家权力。有时也指行使阶级统治权力和各种政权机关的通称。有镇压和保护两个方面的职能,具有阶级属性。

主权与政权,是分别在不同领域使用的政治概念。主权,权利主体主要指的是国家,但主权体现的实际利益还是相应国家的人民的权利。主权虽在表面上看是国家的权利,但实际上应该是人民的权利,也即“主权在民”。这种权利用于确立一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因此,主权的实现,是由人民对压迫的反抗和为国家独立而争取的,但结果不一定都能实现。主权往往是无形的权利,显得比较虚幻。政权则是一种管辖的权力、一种控制的权力。这种权力不是天赋的,而是统治者通过革命、军事政变或民主选举产生的,是夺取的(革命或政变)或人民赋予的(选举)。这种权力是主动的,是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因此,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力”而不仅仅是权“利”。

主权与政权相一致的前提是,国家政权是由本国的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只有这样,人民的人权才能从自己信任的国家政权那里得到,人民的权利才能受到国家政权的真正保障。这时,国家主权在国际社会中再得到的尊重才是对这个国家人民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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