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律以及法律的具体区别
中国古代早已将法、律与政策作了明确的界定与区分,
管子说:“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 (《管子.明法解》),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七臣七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律指的是实然性的规范,重点在规则和条文;法是应然性的,重在理念和原则。
并认为,中国近代以来,“引进西法,修改旧律,会同中西“,法与律融合,重心在律,更注重实施的规则与技术。法学注重理论与原则方面的研究。
参考资料:
唐朝的成文法典沿袭隋朝,分为律、令、格、式四类:“律”源于乐器的六吕之律,演变为度量衡的准则,假借其为“正刑定罪”的标准,是一切触犯封建统治阶级权益及其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惩处的量刑依据(其中也有涉及民事和诉讼法的法权规范);“令”,具有命令、教令、号令之义。所谓“令则行,禁而止”,“令以存事制”,“令以设范立制”,即国家制度规定所颁行的单行条例,同时又作为律的补充,如《贞观令》即有三十卷,一千五百九十条(一说一千五百四十六条);“格”,“以禁违止邪”,“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源于汉代的科,从北魏开始才以格代科,乃朝廷(皇帝)临时对国家机关所颁布的各种单行指示,是令的补充,也具有近代的行政法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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