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的区别
法律主观:
参保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按照“必选一家社区医院、选择综合性三甲医院、就近选择一至两家小医院”的原则来进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法律客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定点医院和不定点医院的区别:
1、医保卡定点医院,可以按比例报销。不定点医院,不可以按比例报销,全部自费。
2、在定点医院住院可以在结账时直接冲销费用,只要补交冲销以后的金额就可以了。非定点的话,要住院得先申请,否则有可能不予以报销。
3、参保人员在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是可以报销的,而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医保政策规定是不报销的。
定点医院是我国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具有医疗保险报销资格的医疗机构。我国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主动申请定点资格审查,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定点医疗机构的行列。另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受等级大小、机构类别的限制,无论是综合医院、卫生院、诊所、医务室还是专科医院都可以申请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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