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询问笔录和口供的区别
法律主观: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没有区别。刑警队的笔录是到了刑事案子提上日程,正在搜素证据,派出所笔录是关于各类纠纷的案例,刑警队录口供和派出所录口供没有区别,把双方当事人的发生的经过原因,通过当事人的叙述记录在案便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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