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文化权利和自由有哪些
宪法中文化权利和自由: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本条是关于公民享有科学文化活动自由的规定。科学文化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为促进科学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广大公民应当享有广泛的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和权利,对此,国家也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扩展资料
我国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权利: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1、言论自由:公民通过语言表达意思的自由
2、出版自由: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结社自由:公民以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4、集会:公民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5、游行: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6、示威: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公民文化权利中包括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对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保护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
内容声明:本文中引用的各种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等)均来源于该信息及资料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媒体、协会等机构)的官方网站或公开发表的信息。部分内容参考包括:(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参考使用,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本站为非盈利性质站点,本着为中国教育事业出一份力,发布内容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接任何广告!)